周斌律师亲办案例
从一则真实案例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标准【原创】
来源:周斌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6-15
浏览量:2315

案件事实:赵某,系中国某通某分公司营业厅员工,201910月到12月,认识了钱某,钱某称通过赵某查询公民电话号码,赵某利用职务便利,私自查询公民名下电话号码,共查询号码40000条,获利19000元。钱某将上述信息卖给经营贷款业务的孙某,获利90000元。赵某钱某20191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区分局刑事拘留,2020114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
律师代理:本律师在201912月接受代理后,先后公安机关沟通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院公诉人员进行沟通,希望能能取保候审或免于起诉未果,最后给赵某办理了认罪认罚手续。在案件移送起诉后,经过律师与审判人员沟通,并动员家属积极退赔缴纳罚金,结合相关情节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作了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,系初犯,自愿认罪认罚,已经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,并确有悔罪表现的,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。可以酌情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,如果确有必要接受刑事制裁,也应从宽处罚。建议判处3-6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。

【法院审理】因为疫情原因,法院几次推迟开庭时间,导致开庭时,赵某已经被羁押近六个月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68日判决赵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。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。

【律师评析】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:“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。”“两高一部”《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(公通字〔20131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明确规定:“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、年龄、有效证件号码、婚姻状况、工作单位、学历、履历、家庭住址、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、数据资料。”金融、电信、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,宾馆、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,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。如果单位、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,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,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,对公民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,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(本案例系根据周斌律师代理真实案例改编,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以上案件当事人系化名。)

一审裁判文书:(2020)豫0202刑初5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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